广州降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 一年减负10.2亿

本主题由 神墓 创建于 2009-6-29 14:53:45

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广州在即将开始的新一个社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将其冻结在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减幅最大。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2009社保年度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广东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广州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确定。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正常情况下,养老缴费的基数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上限为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基数的60%,实际工资在此之间的,则按实际工资确定基数,然后单位和个人再按一定比例缴费。这次调整新的社保年度的下限,原来用的是2008年的平均工资,现在则冻结为2007年的平均工资。2007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2454元,200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2759元。按下限计算,基数下降了183元,单位和个人缴费也相应降低。

这次调整,受惠最大的是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按原标准,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是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的,现在则不但将下限冻结为2007年的平均工资,而且下限还降低为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据称,经测算,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后,合计可为企业、职工等减负8498万元/月(10.2亿元/年)。阶段性调整后,广州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在现有政策下仍能保持收支平衡。(马汉青 林甲松)


http://finance.qq.com/a/20090629/0043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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