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废暂住证推行居住证 连住五年等同常住人口

本主题由 纵云 创建于 2009-3-31 20:21:29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交审议

  ■新快报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

  实施十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将作重大改动。昨日,《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从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的改变是此次变动的核心内容,而法规标题中“服务”两字的增加则突出了新法规的服务精神。

  制度或变

  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此次的《修订草案》围绕五个转变进行修订:一是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二是从“管人”到“管事”的转变;三是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四是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五是从管理到提供服务的转变。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员的社会氛围。

  定义或变

  省内跨市县居住不算流动人员

  此次修订对流动人员的定义作了适当调整。原条例对流动人员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现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郑东解释说,上述修改考虑的是当前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如继续将省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定为流动人员,不符合当前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

  发证范围或变

  16—60周岁流动人员发居住证

  为了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修订草案》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现行《条例》规定实行“暂住证”制度,《修订草案》确立了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修订草案》还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现行《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修订草案》则规定对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是有四种情形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分别是: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延期手续住宿登记的。

  另外,现行《条例》规定“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修订草案》则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收费标准或变

  首次办居住证免费换领要交费

  《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关于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时的收费标准: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或者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同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流动人员声音

  暂住变居住更有归属感

  对于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少流动人员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欣喜。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小张表示,作为一名外来流动人员,自己常常觉得没有归属感,虽然有了工作,但很多方面的待遇与当地人相比都差了一大截。而《修订草案》此次对于流动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

  对于五岁的儿子希望明年能在广州上小学的王先生来说,最为关注的无疑是《修订草案》中关于流动人员子女入学的规定。对于“居住满五年”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规定,王先生希望年限能更短。

  四种情形可不办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延期手续住宿登记的。

  《修订草案》突出服务与保障

  连住五年子女上学待遇等同常住人口

  《修订草案》对流动人员最为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居住满五年,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订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流动人员享有的部分权益和公共服务

  广东打工可申领驾证评职称

  1。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2。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3。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

  缴社保七年可申请常住户口

  4。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证明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5。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省人大内司委提审议意见

  应增个人隐私保密义务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审议。而省人大内司委同时提交对该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登记机关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涉及个人稳私信息的保密义务、优秀农民工入户特别规定等内容。

  在居住申报登记方面,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建议《修订草案》明确流动人员居住申报登记具体时限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修订草案》当场发放居住证的规定,《审议意见》认为不切实际,建议将证件发放时间限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议意见》认为《修订草案》有关“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入托、入学”修改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省人大常委会一项调研报告显示

  四成流动人员有移民倾向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广东省流动人口的现状如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省流动人员管理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流动人员总量庞大,“移民倾向”日趋明显。

  事实移民在粤已出现

  此调研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并会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组成的调研组完成。根据报告,广东省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是以省外流入为主,以青壮年为主,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

  报告指出,流动人员的移民倾向日趋明显是值得引起注意的突出问题。目前,广东的流动人员群体特征正在发生变化,有的已经成为事实移民,成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

  两成全家居住流入地

  报告称,上世纪90年代之前,流动人员“洗脚上田”出门打工,目的是为了赚钱补贴家用,其中多数在打工岁月中奉献了劳动力的“青春期”后又回家乡安居乐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流动人员则相当多是从学校出来打工,不再单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学习技能和立足于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其中,两成左右的流动人员全家都在流入地居住,四成左右的流动人员有移民倾向。

  报告还指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人身安全、提高社会保障、享受公平待遇、解决子女教育、提供就业培训、丰富文化生活等是流动人员最希望解决的问题,其中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子女教育问题尤其突出。


来源: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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